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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- 分類:政策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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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12-24 1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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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地質資料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、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依據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研究制定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、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技術標準、規范;
(二)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,指導全國地質資料館藏業務,組織開展地質資料管理業務培訓;
(三)制定地質資料管理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;
(四)監督檢查地質資料管理法律、法規的實施,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;
(五)組織建立地質資料信息系統;
(六)組織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和國際交流,協調全國地質資料的交流和利用;
(七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三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、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執行地質資料管理的法律、法規和方針政策;
(二)管理本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地質資料館,指導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館藏業務,組織開展地質資料業務培訓;
(三)制定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;
(四)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管理法律、法規的實施,依法查處違法案件;
(五)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地質資料信息系統;
(六)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綜合研究和地質資料的交流;
(七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四條 全國地質資料館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(以下簡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),依法保存、管理匯交的地質資料,為全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,接收、驗收匯交的地質資料;
(二)建立健全館藏地質資料保管、利用制度,按規定整理、保管地質資料;
(三)建立和維護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系統;
(四)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,依法為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;
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國土資源部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:
(一)在地質資料匯交、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;
(二)在地質資料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;
(三)在地質資料綜合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。